郑美玲退庭后,全场依然安静。
一块嚼不烂的东西扼住了每个人的喉咙。
吴良从案卷底部抽出一份装订成册的材料,封面贴著精神卫生中心的標识。
“审判长,辩护方申请传唤第三位证人,铜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马伯安。同时申请当庭播放一份时长四分十二秒的录像资料,拍摄时间为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晚,地点为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倪大勇病房。”
郭勇:“录像內容是什么?”
“被告人倪大勇在听到丁虎录音后,被触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典型发作过程。”
“关联性?”
“证明两件事。”吴良竖起两根手指,“第一,丁虎的言语对倪大勇构成特定的精神触发机制。第二,倪大勇在触发状態下的行为模式,与案发现场的犯罪特徵形成对应。”
张建站起来:“审判长,公诉方不反对传唤证人马伯安。但辩方试图用事后拍摄的录像来反推案发时的精神状態,这种倒推逻辑在证据法上没有依据。一个人在病房里的表现,不能等同於他在案发现场时的状態。”
“如果触发机制一致呢?”
吴良转过身,直视张建目光炯炯。
“张检察官。如果丁虎的录音在案发前后触发的生理反应完全一致。那这份录像就不是倒推,而是客观记录了被告人对特定触发源的应激模式。”
郭勇的目光最终落在吴良手中的材料上。
“合议庭允许播放。但辩护人必须先在证人证言中建立录像与案发时的关联性框架。录像在证人作证完毕后播放。”
“谢谢审判长。”
吴良转身。
“请马伯安出庭。”
侧门推开,马主任的白大褂换成了深色西装,手里拎著一个老旧的公文包。
他在证人席上站定,报完身份信息后书记员递上誓词。
吴良等他念完才开口:“马主任,请介绍你的专业背景。”
“临床精神病学,执业二十四年。省精神卫生协会常务理事,省厅特聘司法精神鑑定专家,从事司法精神鑑定十六年。”
马主任目不斜视,语调鏗鏘有力。
“倪大勇是你的病人吗?”
“是。八月二十一日晚收治入院,我直接负责。”
“入院诊断?”
“偏执型精神妄想症,伴隨创伤后应激障碍。”
“入院时情绪极度亢奋,明显被害妄想,攻击倾向显著。药物干预后症状部分缓解,但特定触发源可在极短时间內重新诱发急性发作。”
郭勇静静听著,马主任算是他的老熟人,先前不少次庭审中都打过交道,对於他的证词可信度也是很高。
介绍完当日情况后,吴良把录像资料交到书记员手里。
“审判长。这是当天病房监控的完整拷贝。申请播放。”
同时,走到被告席边,申请为倪大勇戴上眼罩和耳塞。
郭勇抬手示意。
隨后眾人目睹了倪大勇当天在病床上的反应。
不少人抿起嘴唇。
旁听席最后一排,倪香把脸埋进併拢的掌心里。
张建站起来,嘴唇微动,像是在组织措辞,但又放弃,重新来过。
“马主任。”声音轻缓了许多。
“倪大勇的病情与本次犯罪之间的关联,你们医院的鑑定结论是什么?”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马主任答得很快。
“为什么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
张建疑惑。
“因为他在案发时保留了基本的辨认能力。他知道自己杀的是丁虎,也知道用刀可以致人死亡,同时行为有目的指向性。无论是抵达丁虎住所,还是之后与之发生衝突。这些都需要一定程度的认知和决策。不能完全辨认,不等於完全不能辨认。”
“所以按你的判断,他当时知道自己是在犯罪?”
马伯安看了张建一眼。
“检察官,这个问题不在我的鑑定范围內。我只能告诉你他处於一种被精神病理状態严重削弱的意识条件之下。至於这种条件下法律应当给予怎样的评价——”
他略微停顿。
“那是您的专业。”
张建没有追问,转向审判席:“公诉方对马伯安的鑑定资质和鑑定意见的客观性不持异议。但本案的核心不是被告人有无精神疾病,而是这种疾病是否足以成为免除或大幅度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
检察官试图將一切拉入原有的轨道之中。
“精神疾病不是杀人的通行证。如果每一个有精神问题的人都可以据此减轻罪责,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话说出口,他下意识侧过头,瞥了一眼辩护席。
吴良等的就是这句话。
他站起身走到法庭中央。
“张检察官刚才问,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没有看张建,而是面朝审判席。
“这个问题,一百二十三年前就有人问过。”
他从案卷里抽出一张泛黄的复印页。纸张很薄,边角捲起,显然是从某本旧书上直接复印下来的。
“一八九七年在德意志帝国法院。一匹马,一个车夫,一桩命案。”
听审席上,白髮老人不自觉往前倾了倾身子。
“那匹马有个毛病。它每次走累,就用尾巴把韁绳绕到屁股后面,然后尥蹶子。车夫跟僱主报告了好几次。换匹马,行不行?僱主说不行。你不赶它,我就换你。”
“车夫只能继续赶。某天,马又犯了老毛病。韁绳被绕住。马失控。撞死一个路人。”
吴良把那张复印页放在陪审员席前的展示台上。
“检察官起诉车夫过失致人死亡。你怎么能不拉住马?你怎么能明知道这匹马有危险还驾它上路?法律对你的要求,你为什么没做到?”
“但是,法院判了无罪。”
法庭里发出低低的嗡鸣。
“这就是刑法史上著名的癖马案。它確立了一个原则,当法律不能期待一个人在特定处境下做出合法行为时,这个人就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张建站起来。
“审判长。癖马案在德国刑法中是作为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被討论的,我国刑法並无明確规定。辩护人引用的域外判例,既无法律约束力,也与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不兼容。”
吴良转过身,直视张建,声音忽然拔高,语调中的强势和压迫在此刻毕露无遗。
“那我国刑法第十六条呢?”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后面站著的难道不是同一个道理?”
“法律,从来不能要求一个人做到他做不到的事。”
他快步走回辩护席,拿起那份精神鑑定书。
“马主任刚才说得清清楚楚。倪大勇在案发时处於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態。他的辨认能力没有完全丧失。他知道自己捅的是丁虎。他知道刀能杀人。但是!”
鑑定书放下。
“他知道的是这些,那他不知道的是什么?”
“他不知道自己对丁虎威胁的恐惧已经刻进了自己的神经系统,不知道长达十五年的精神凌迟会把他割碎到什么程度。更不知道丁虎对他女儿的胁迫,会成为让他精神崩溃的最后一根稻草!”
“辩护人!”张建开口,语调中的咬字几乎沉重。
“您刚才说的那些。包括被害人的威胁和被告人的精神创伤。这些我都承认。我在阅卷的时候,不止一次想过,换了是我,我能做到什么程度。”
“但刑法不是用来回答这种问题的。倪大勇那天下午走进绿苑小区,推开丁虎家的门,从厨房里拿刀。这三个动作之间,每一帧都有转向的可能。他可以在门口停住,可以在看见丁虎之后骂他一顿然后摔门走掉。”
“但是他没有。”
张建转向审判席,语气严厉。
“审判长。公诉方不否认被告人的精神问题。也不否认他遭受了长期的、恶劣的侵害。但这一切,不足以构成他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如果今天这个法庭认可了关於辩护人期待可能性的辩护逻辑——”
“那明天,每一个站在被告席上的人,都可以讲一个自己別无选择的故事!”
法庭陷入沉默。
郑美玲留下的沉重还漂浮在空气里,此刻又被张建这番话压下来,浓郁成不可称量之重。
吴良再度转身。
“张检察官,您说得对。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可以做到这些。”
他往前跨出一步,语气激烈。
“但这些『可以』,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是建立在一个普通人,普通心智,普通经歷的基础上的。”
“但倪大勇不是那个普通人。”
“他带著一个被精神疾病啃噬了十五年的脑子走进绿苑小区时,耳朵里还残留著丁虎恶毒的威胁。在看见丁虎的那一瞬间,他看见的不是一个人,是十五年来每一次被敲诈的屈辱,是伸向他女儿的那只无形罪恶之手!”
说完这些,吴良深吸一口气,声音忽然低沉。
“张检察官。我之所以引用癖马案,不是因为德国人判过这么一桩案子就了不起。而是因为那一百二十三年前的判决书里,有一个道理到今天依然成立,期待可能性的本质,不是替被告人开脱,是替法律守住最后的谦抑。”
“法律有牙齿,但法律也需要有眼睛。它需要看见,有些人的选择不是在善恶之间作出的。是在两种痛苦之间作出的。是在一种恐惧和另一种恐惧之间作出的。是在別无选择之间作出的。”
他转向陪审员席。
“倪大勇不会说这些,也不明白这些,他在被捕后的第一句话就是,『我杀了人,我认』。正如你们刚才看到录像里那个蜷在床上抽搐的男人,他嘴里从头到尾只喊了一句话——”
“別碰她们。”
“对於每一个拥有朴素正义感的公民来说,杀人偿命这句话已经刻进了他们的脑中,但我们作为法律人,作为现代司法薰陶下的法律人,难道不应该考虑更多,区分犯罪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吗?”
“而法律的意义,就在於它不仅为社会维护秩序,更在於它能保障权利、实现正义!”
“法律,需要看见!”
话音刚落,法庭里响起一声低声的抽泣。
旁听席一个女人迅速捂住嘴巴,晶莹的泪水打湿她的睫毛。
张建没有再站起来。
助理检察官凑过来想说什么,被他抬手按住。
法庭里的秒针走了多久,郭勇就沉默了多久。
书记员停下了键盘,旁听席上开始有人不安地换姿势。
吱嘎声此起彼伏,像是整个审判庭都在重新调整自己的重心。
郭勇摘下眼镜。镜腿搁在判决书草案上,发出一声极轻的响动。
“本庭认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
他停下了,思考措辞。
“涉及刑法基本理论的边界,合议庭需要时间评议。”
法槌落下。
“现在休庭,七日內择日开庭。”
郭勇站起来,做了一个不常见的动作。
他低头看向辩护席的方向,看向吴良傲然的眼神,然后转身走向合议室。
省高院刑庭那位花白头髮的旁听者也站了起来,拍了拍同行者的肩膀,两人並肩离开。
被告席上,倪大勇仍然带著耳塞和眼罩。
他什么都不知道。
不知道刚才这场辩论的每一个字都在拆解他这十五年的人生,更不知道有人正在用法律的语言替他喊出了那些他自己说不出口的东西。
他只是安静地坐在被告席上。
等著有人告诉他,接下来,该去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