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何为预谋?
底色 字色 字号

第37章 何为预谋?

    吴良静静地听完张建宣读完起诉书,连抑扬顿挫的节奏都和上回周海案一模一样。
    “审判长,公诉方申请传唤第一位证人——”
    “川河区刑警大队副队长,孙金。”
    郭勇点头。书记员起身传唤。
    孙金从旁听席前排站起,整了整警服下摆。路过辩护席时,他的目光和吴良相撞,没有交流。
    证人席上,孙金报完身份信息,宣誓。
    张建起身,走到证人席前三步站定。
    “孙警官,八月二十一日晚,你是否参与了绿苑小区丁虎被杀案的现场勘验?”
    “是。我带队到达现场的时间是当天晚上七点三十分。”
    “请向法庭描述你看到的现场情况。”
    孙金微微侧身,面朝审判席,声音不带任何修饰。
    “死者丁虎,仰臥於客厅地板。胸腹部共有十六处刀伤,集中在肋弓下缘至脐上区域。客厅茶几东侧玻璃碎裂一角,地面有两处拖拽状血跡,厨房推拉门框上有喷溅状血跡一处。作案工具为死者家中厨房刀具,刀身长度十九厘米,案发后丟弃於尸体左侧地板上。”
    “现场门窗完好。门锁没有破坏痕跡。”
    张建从书记员手中接过一个证物袋,里面封著一把不锈钢厨刀。
    “是这把吗?”
    孙金看了一眼编號標籤:“是。刀刃上有丁虎和倪大勇两人的指纹。刀柄上只提取到倪大勇的指纹。”
    “现场血跡分布情况如何?”
    “主要集中在尸体周围半径一点五米內。喷溅血跡位於厨房推拉门內侧。”
    “还有没有其他需要向法庭说明的勘验发现?”
    孙金沉默了两秒:“客厅沙发坐垫下有现金七千三百元,主臥床头柜抽屉內有金项炼两条、存摺一本。现场没有翻动痕跡。”
    张建將证物袋交还书记员,转向审判席。
    “审判长,现场门窗完好、贵重物品未被翻动、刀柄仅有被告人单一指纹。这三项事实,足以排除陌生人临时起意入室抢劫的可能。而十六处刀伤集中在胸腹部,结合作案工具的选取,公诉方认为,本案系有预谋的报復性杀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
    他合上案卷。
    “询问完毕。”
    郭勇的目光转向辩护席:“辩护人有无询问?”
    吴良站起身来,上前一步直视孙金。
    “证人,你刚才说,死者身中十六刀。”
    孙金看著他。他对这个律师的套路已经有了一些预判,但预判归预判,上了证人席,该答的还得回答。
    “是。”
    “这十六刀,有没有一刀刺中心臟?”
    “没有。”
    “有没有一刀刺中主动脉?”
    “……没有。”
    “有没有一刀,按照警方的法医学经验,属於当场可以致死的?”
    孙金卡壳半秒,没理解吴良这一问的意义。
    “从单处创口来看,未见致命伤。”
    吴良没有急著接话。他走到辩护席前,拿起一份装订好的文件。
    “孙警官,你在刑警队工作多少年了?”
    “二十三年。”
    “这么长的时间里,你见过的故意杀人案现场,凶手如果主观上就是要置人於死地,通常捅几刀?”
    张建立即站起来:“审判长,反对。辩护人要求证人提供推测性意见,超出勘验事实范围。”
    吴良转向审判席:“审判长,孙金同志拥有二十三年刑事侦查经验,其中包括大量凶杀案件现场勘验。他对伤情特徵与行凶意图之间关联的判断,属於专家证言范畴。公诉方既然请他来证明『主观恶性深』,我方同样有权就这个结论的基础进行检验。”
    郭勇略作沉吟:“反对驳回。证人可以基於自身经验回答。”
    孙金开口。
    “如果是蓄意致死,一刀就够了。”
    吴良点点头:“那从创口特徵来看,这十六刀是精准的,还是杂乱的?”
    “创口深度较浅。分布范围虽集中在躯干,但角度和深度都不一致,未见有选择性地避开骨骼或筋膜的跡象。不是精准打击。”
    “也就是说,凶手在捅刺过程中,並没有选择要害部位,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有没有刺中要害咯?”
    “……可以这么理解。”
    吴良把手中的文件翻开。
    “证人,你在现场有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被告人倪大勇在案发前曾经与丁虎有过书面约定、电子通讯约定,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计划』?”
    “没有书面或电子证据。”
    张建的眉头跳了跳。
    “凶器是倪大勇自己带去的吗?”
    “……是丁虎家的。”
    “刀具是什么时候从厨房拿到客厅的?”
    “无法確定。”
    “丁虎和倪大勇之间,谁先动手?”
    “现场痕跡无法判断先后。”
    吴良把那份文件合上,转身面向审判席。
    “审判长,证人刚才確认了三点事实:第一,十六刀无一刀致命,创口特徵呈现失控状態下的连续捅刺;第二,凶器取自现场,非事先准备;第三,无任何事先联络或计划性证据。”
    吴良语速不快,每个断句都刻意留空,让书记员一个字一个字敲进笔录。
    “而这三点加在一起,与公诉方刚才所说的『有预谋的报復性杀人』形成矛盾。”
    现场响起低低的討论。
    两名省高院刑庭前来旁听的老人互相对视,年纪更大的那位轻轻点头。
    郭勇落槌,全场肃静。
    张建起身:“审判长,公诉人就证人证言的解读发表补充意见。创口数量多、分布密集,同样可以反映凶手行凶时的决绝態度。『没有致命伤』不等於『不想致命』,也可能是行凶过程中受到被害人抵抗或自身紧张情绪影响,未达到预期效果。至於预谋的证据,被告人案发当天中午接到死者电话后,从石桥村进入市区,直奔绿苑小区。这段路程本身,就是预谋形成的客观条件。”
    吴良听完,从案卷里抽出另一份文件。
    一份通话记录清单。
    他將清单举到与视线平齐的位置。
    “审判长,这是案发当日丁虎的手机通话记录。由川河区刑警大队依法调取,已隨案移送。”
    “当天上午十一时二十四分,丁虎用自己的手机拨打了倪大勇的电话。通话时长四分十二秒。这是当日两人之间唯一一次通话。”
    他放下清单。
    “这份通话记录证明了两件事:第一,案发当天,是丁虎主动联繫的倪大勇,不是倪大勇主动找的丁虎。第二,通话发生在中午,而根据本案卷宗中石桥村多位村民的证言,倪大勇当天清早出门的目的地是铜城市康庄药房,而药房监控和购药记录可以佐证。”
    他从案卷里抽出第三份文件。
    “药店监控截图显示,倪大勇付款时间为上午十时十七分。也就是说,他在接到丁虎电话之前,並未前往绿苑小区,也並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接到电话之后,才改变行程。”
    吴良把三份文件依次排在辩护席桌面上,目光直视张建。
    “请问公诉人。一个预谋杀人犯,为什么没有提前准备凶器?”
    “为什么,必须等被害人主动打来电话之后……”
    “才决定去杀人?”
上一章 回书页 下一章 加入书签

设置

字体大小